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德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清祥
訴訟代理人 林凱倫律師
吳美萱律師
被 上訴 人①李向恩
②詹翠華
③李世英
④方欣怡
⑤方文杰
⑥方文德
⑦高學良
⑧張志賢
⑨連一峯
兼 上 九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⑩張雯婷律師(即游雲龍之承當訴訟人)
①至⑩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宗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本院核對建物登記資料計算被上訴人之房屋坪數整理如附表所示,請兩造自行核對確認(被上訴人於原審所提附表2-1記載之坪數,編號10是否誤算,請核對確認)。另請上訴人提出另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字第41號事件)囑託葉美麗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價之鑑價報告書完整內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張婷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英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