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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上易字第23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吳智揚  

            黃聖閔  

            麥嘉蘭  
上 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彥廷律師
複  代理人  徐銳軒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大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莉莉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陳瑞鴦  
上 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
            許淑玲律師
            張雅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上訴人麥嘉蘭應依序給付被上訴人大築公司捌萬零肆佰捌拾捌元、壹拾貳萬零陸佰捌拾貳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麥嘉蘭應依序給付被上訴人大築公司及陳瑞鴦捌萬零肆佰肆拾捌元、壹拾貳萬零陸佰捌拾貳元」;理由欄之反訴部分關於一、三之㈡、四、關於「麥嘉蘭應依序給付大築公司8萬448元、12萬682元」之記載,應更正為「麥嘉蘭應依序給付大築公司及陳瑞鴦8萬448元、12萬682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張婷妮
               法 官  林哲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盈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