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上更二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高明舜
李博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沈巧元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摩利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傑元
訴訟代理人 邱敏維律師
曾學立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何誌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本件審理範圍尚有究明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2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宋泓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