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號
抗 告 人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婉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魯張熟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月19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羅立德
法 官 王唯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任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