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北極真武廟
法定代理人 李世東
相 對 人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一如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再審之訴事件(本院113年度重再字第16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惟案件如已終結,其聲請即無實益(最高法院113年度台簡抗字第11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等再審之訴事件(本院113年度重再字第16號),聲請訴訟救助。惟查聲請人所提上開再審之訴,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以聲請人之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之本案事件既已終結,依上說明,即無再就該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之實益,其聲請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宋泓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