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法定代理人 吳正已
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律師
複 代理人 郭令立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麗雲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二年度上字第五二九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之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12年度上字第529號事件之當事人,為核對民國112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筆錄所需,且已提起第三審上訴,上開筆錄記載與其上訴理由之主張相關,爰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高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