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淳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瑋
訴訟代理人 顧啓東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詹菀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702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70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依上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林尚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鄭信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