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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0號
聲  請  人  王秋郎  
            吳璟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寒舍餐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消上字第17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消上字第17號訴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依前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陳心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珮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