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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58號
異  議  人  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良駿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本院113年度抗字第1268號裁定,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8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異議,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吳若萍
              法 官 潘曉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