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94號
聲 請 人 曾義超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0樓
相 對 人 三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義松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所為105年度抗字第1750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向命假扣押之法院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以105年度抗字第1750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有該裁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至17頁)。茲聲請人聲請本院撤銷該假扣押裁定,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朱美璘
法 官 許炎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