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中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丞熙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律師
賴建宏律師
劉冠廷律師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新時代賽斯教育基金會
兼法定代理人 許添盛
被 上訴人 謝欣頤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
連德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楊舒嵐
法 官 許勻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莫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