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275號
上 訴 人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期安
訴訟代理人 李慶峰律師
被 上訴 人 金富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金富譽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力佑國際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振東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複 代理 人 傅鈺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1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梁夢迪
法 官 饒金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泰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