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326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沈振興  
訴訟代理人  黃教倫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葉麗華  
訴訟代理人  洪嘉祥律師
被上訴人    東勝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崇銘  
被上訴人    蔡宜芳  

被上訴人    聯弘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銘聰  
被上訴人    宋秉峰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一順律師
複代理人    游正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瑕疵擔保等事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葉麗華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326號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關於土地部分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一土地部分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葉麗華聲請更正,自應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趙雪瑛
               法 官 馬傲霜
附表一              
土地部分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基隆
○○
○○
000
18
477/10000
基隆
○○
○○
00000
63
477/10000
基隆
○○
○○
000
15
477/10000
基隆
○○
○○
00000
59
477/10000
基隆
○○
○○
000
14
477/10000
基隆
○○
○○
00000
62
477/10000
基隆
○○
○○
000
19
477/10000
基隆
○○
○○
00000
54
477/10000
基隆
○○
○○
000
423
477/10000
房屋部分
建號
坐落地號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門牌號碼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
0000
基隆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地號
○○
五層:
117.63
(另有頂樓增建物)
陽台:
10.94
1/1
基隆市○○路00巷00號0樓
共有部分(同段0000建號):278.0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77/10000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孟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