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346號
上 訴 人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邱文亮
訴訟代理人 蔡茂松律師
被 上訴人 光智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正
訴訟代理人 林美倫律師
陳勵新律師
安玉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內政部警察署航空警察局」之記載,應更正為「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于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