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553號
上 訴 人 周方慰
林欣瑩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高陳綉治 住同上
隆通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秀英
上 訴 人 謙匯普樂室旅館經營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韋霓
上 四 人
訴訟代理人 王志陽律師
被 上訴 人 時代廣場大廈管理委員會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靖緯
被 上訴 人 廖俐洋
林燕
路繁麗
蔡佳芬
朱碧珍
李柏瑾
王紘益
王美雲
陳硏如
黃敬允
繆筠媛
鄭國
劉婉如
黃玉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複 代理 人 許皓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3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黃珮禎
法 官 張宇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