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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567號
上  訴  人  黃茂廷  
訴訟代理人  呂理銘律師
複代理人    王楷中律師
被上訴人    頂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灝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所為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4第15至16行關於「且系爭道路用地早於100年9月13日、14日已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而履約完畢之記載,應更正為「且系爭道路用地早於110年9月13日、14日已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而履約完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林于人
              法 官 江春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學妍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