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581號
上 訴 人 賽米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耀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喬茹律師
蕭淳方律師
被 上訴 人 方俊傑
鍾孟峰
吳威辰
莊孟儒
萬物達國際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胡耘澤
被 上訴 人 菁宏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宏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群志律師
吳家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業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辯論終結,茲因被上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起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宋家瑋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秋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