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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603號
上 訴 人 裕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郁仁
訴訟代理人 陳貴德律師
複 代理人 石振勛律師
被 上訴人 方明煒
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律師
複 代理人 詹傑麟律師
被 上訴人 方明浚
歐文世
兼 上 2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方少君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