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607號
上 訴 人 華新住宅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章立欣
訴訟代理人 黃盈舜律師
被 上訴 人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智堅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淑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因兩造同意移付調解,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黃珮禎
法 官 張宇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