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714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敦煌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簡萬華
訴訟代理人 王昱文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曾惠蓉
訴訟代理人 陳律維律師
複代 理 人 謝怡宣律師
被上 訴 人 林仲安
訴訟代理人 柯晨晧律師
黃宗哲律師
上 訴 人 元容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芬雪
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位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羅惠雯
法 官 林于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