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725號
上 訴 人 明水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煒
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律師
方定國律師
陳欣彤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陽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24日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72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玖仟捌佰貳拾肆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第三審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4日本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惟未繳足第三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74萬1,227元(計算式:1,042萬5,227元+831萬6千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9萬3,25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第三審裁判費18萬3,426元,尚應補繳第三審裁判費10萬9,824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王唯怡
法 官 羅立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