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734號
上 訴 人 鴻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美
訴訟代理人 張軒豪律師
莊鎔瑋律師
陳俊廷律師
被 上訴 人 鴻碩食品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俊雄
訴訟代理人 嚴奇均律師
柯漢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動產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7月2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7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林尚諭
法 官 張文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文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