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更二字第56號
上 訴 人 趙東洲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陳宜鴻律師
郭佩宜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孫榮
訴訟代理人 蕭偉松律師
張敦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趙雪瑛
法 官 何若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淑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