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趙宏泰
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律師
被 上訴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李瑞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9月2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另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龐德明( STEFANO PAOLO BERTAMINI),嗣變更為楊文鈞,並於113年5月30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乙節,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被上訴人對外發布之重大訊息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7頁至第238頁、第241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高明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開言詞辯論及指定續行準備程序部分不得抗告。
其餘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彥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