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上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徐煒棠
訴訟代理人 鄭佑祥律師
被 上訴 人 萬博祿台灣股份有限公司(原台灣福祿貿易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睿特(Barry Joseph Misquitta)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