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再字第2號
再 審原 告 淡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東光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麗玉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9年度重勞上字第60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再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33萬6,172元,應徵裁判費40萬5,2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張文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文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