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北豐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偉鎮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
被 上訴 人 億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承憙
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2月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賴武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