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字第1055號
上 訴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林子揚
參 加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詩慧
謝昆峯律師
張伃萱律師
被上訴人 王毓臻
訴訟代理人 張玉琳律師
被上訴人 王毓霖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2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逸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