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上字第1153號
上 訴 人 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耕宇
訴訟代理人 羅凱正律師
複 代理人 賴昱如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杜中平律師
被 上訴人 好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貞
被 上訴人 楊欽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旭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303號判決提起一部上訴,本院於115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經營不動產仲介經紀業、代銷經紀業等事業,被上訴人好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好房公司)為訴外人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孫慶餘與其妻林淑貞所經營之家族公司,營業項目包含仲介服務業,與伊具有高度競爭關係,被上訴人楊欽亮則為好房公司架設之「好房網」網站之總編輯。好房公司於民國110年8月11日在「好房網Youtube頻道」(下稱系爭頻道)刊登標題為「【好房網TV】《買房賣房真相大追擊》信義房屋前員工低買高賣賺差價跟銀行詐貸被判刑!真敢騙」之影片(下稱系爭影片),由楊欽亮主持,又於同年8月31日在「好房網news頻道」(下稱系爭新聞網)刊登如附表編號6所示文章(下稱系爭文章)。系爭影片中如附表編號1、2、3、4、5所示截圖,及系爭文章,各有如附表編號1-1、2-1、3-1、4-1、5-1、6-1所載不當使用伊姓名之情形,均侵害伊之姓名權,爰依民法第18條第2項、第19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之判決(原審就前開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其餘未繫屬本院部分,不予贅述)。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 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訴外人范邦儒為上訴人前員工,因通曉房屋買賣及申請房屋貸款之作業程序,以訴外人彭立翔之名義向他人購買房地後,變造買賣契約書之各期應支付款及買賣總價,共同向銀行詐得貸款856萬元,經法院判處徒刑,被上訴人依法院裁判書之內容,在系爭影片及文章將范邦儒稱為「信義房屋前員工」,係為表明其從業背景及犯罪所憑行業知識之由來,此用語與事實相符,不致使見聞者誤解係上訴人或係范邦儒任職於上訴人期間所為犯行,無不當使用上訴人姓名之情;又系爭影片及文章都是用正確的名稱來連結上訴人,以「本人姓名」來表彰「本人」,無同一性的混淆,自無侵害上訴人姓名權等語,資為抗辯。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210至211、252、270、357至358頁):
㈠好房公司於110年8月11日在系爭頻道刊登系爭影片(原審卷一第129至142頁),及於同年8月31日在系爭新聞網刊登系爭文章(原審卷一第145至157頁)。楊欽亮為好房網之總編輯兼撰稿記者、系爭頻道「買房賣房真相大追擊」系列影片(含系爭影片)製作人及主持人。
㈡系爭影片及文章所述范邦儒行使變造私文書等犯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1959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判處有罪確定(原審卷一第213至219頁),並於107年1月3日將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又被告范邦儒為本件犯行時為信義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職員,有使該公司無端蒙受信用評價減損之風險」之記載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更正為「又被告范邦儒為本件犯行前為信義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職員,有使該公司無端蒙受信用評價減損之風險」(原審卷一第221頁)。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姓名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19條定有明文。次按姓名乃用以區別人己之一種語言標誌,將人個別化,以確定其人之同一性,公司名稱之法律意義及功能亦在於識別企業之主體性,得以與其他企業主體區別(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868號判決意旨參照)。民法關於姓名權保護之規定,其所謂姓名權受侵害,係指非本人冒用本人姓名,或不當使用他人姓名者而言(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14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上訴人固主張系爭影片及系爭文章不當使用伊之姓名,侵害伊之姓名權等語。惟查:
⑴附表編號1、2所示截圖部分:
截圖中雖有「信義房屋」、「詐貸」、「被詐騙」、「真敢騙」等文字,然亦有「前員工低買高賣賺差價跟銀行詐貸被判刑!」、「范姓前員工」等文字,整體觀之可知行為人係上訴人前員工范邦儒為低買高賣及詐貸等犯行,與系爭判決及裁定所引用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下稱系爭起訴書)之犯罪事實記載「范邦儒前為信義房屋仲介有限公司職員,因通曉房屋買賣及申購房屋貸款之作業程序」等語相符(原審卷一第216頁),不致使一般人認為詐貸、欺騙消費者之人係上訴人,自難僅憑截圖中「信義房屋」之文字大小、底色,即認係故意將上訴人名稱與范邦儒犯行相連結,而不當使用上訴人之姓名。
⑵附表編號3所示截圖部分:
截圖中雖有「惡房仲吃相難看」等文字,惟其前方文字係「變造合約騙銀行」,可知此所指「惡房仲」為變造買賣契約詐騙銀行之范邦儒,而非上訴人;至「內控鬆垮垮」究係指上訴人或銀行,未臻明確,亦不致使一般人認為上訴人是會欺騙消費者之惡房仲,而有不當使用上訴人姓名之情。
⑶附表編號4所示截圖部分:
截圖中雖有「這一則案例已經超越了房仲聯手投機客,已經是自己做起投機客」等文字,然附表編號6亦敘述「信義房屋前員工范男這個案子則是房仲前員工自己就是投機客」,一般人均可理解截圖中所稱「房仲」、「投機客」即為范邦儒,而非上訴人,難認有不當使用上訴人名稱之情。
⑷附表編號5所示截圖部分:
截圖中雖有「不肖的從業人員,會因為通曉房屋買賣流程,而使出低買高賣的作價手法,來賺取差價」等文字,但無上訴人所指有提及范邦儒為上開犯行時係上訴人之從業人員等語,自難認有將上訴人與「不肖」或「范邦儒」連結,強調上訴人及范邦儒皆為不肖不動產仲介之情。
⑸附表編號6所示系爭文章部分:
文章中雖有提及「信義房屋」,文章中圖卡有「信義房屋范姓前員工」等文字,惟所述均與系爭判決、裁定認定之事實相符,圖卡上方亦有「信義房屋前員工公然做假合約向銀行詐貸」等文字,而多次提及「信義房屋」均係在表明范邦儒為上訴人前員工之身份,不致因圖卡中「信義房屋」之文字大小、底色,使一般人認為係上訴人為詐貸及低買高賣之行為,而有不當連結上訴人與范邦儒犯行之情。又系爭文章最後一段「信義房屋前員工范男這個案子則是房仲前員工自己就是投機客,低買高賣賺差價,還詐貸得逞。節目主持人呼籲消費者慎選房仲,選擇不與投機客配合,且誠實又保障消費者的仲介公司服務。」等語,乃謂范邦儒係上訴人前員工,為投機客,向銀行詐貸得逞,並未敘及上訴人係與投機客配合,且不誠實又不保障消費者的仲介公司。至文末依此案例要消費者慎選仲介公司,屬具公益性之呼籲,亦難認有貶抑及惡意,為具有嚴重負面意涵之詞彙,而有不當使用上訴人姓名之情。
⑹從而,上訴人主張系爭影片及系爭文章不當使用其姓名,侵害其姓名權,均屬無據。至上訴人聲請通知證人即製作系爭影片圖卡之美編人員到庭,以明被上訴人就系爭影片及首圖設計,刻意強化上訴人名稱之呈現,使閱聽大眾於第一時間將范邦儒個人之犯罪行為與上訴人產生連結云云(本院卷第370頁),核無調查必要,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條第2項、第19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此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陳威帆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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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訴人主張侵害姓名權之情形: 系爭影片封面強調及放大「信義房屋」四個字,字體遠大於前員工,並將「信義房屋」、「詐貸」、「真敢騙」皆以信義房屋之代表色「綠色」呈現,於視覺呈現上使閱聽大眾於未進一步查證內容前,即直觀認為係上訴人為詐貸及欺騙消費者之行為,不當將范邦儒個人之犯罪行為(低買高賣賺價差,跟銀行詐貸被判刑)與上訴人公司名稱「信義房屋」相連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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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訴人主張侵害姓名權之情形: 系爭影片標題與首圖畫面強調及放大「信義房屋」四個字,「信義房屋」四字同樣遠大於「范姓前員工」,且字體背景以信義房屋之代表色「綠色」呈現。圖卡上係在描述范邦儒犯罪之手法(以730萬元購房,卻向銀行詐貸856萬元,再以840萬元賣出房屋),惟卻刻意凸顯上訴人公司名稱,於視覺呈現上使閱聽大眾於未進一步查證內容前,即直觀認為係上訴人為詐貸及低買高賣之行為。不當將范邦儒個人之犯罪行為及犯罪手法(詐貸及低買高賣賺價差)與上訴人公司名稱「信義房屋」相連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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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訴人主張侵害姓名權之情形: 系爭影片介紹說明欄稱「變造合約騙銀行,惡房仲吃相難看,內控鬆垮垮,法院認劣行誰倒楣?不能再有無辜的消費者被騙了,看了本集,買房賣房不踩雷!」。由「內控鬆垮垮」可知,前面之「惡房仲」係指上訴人公司,而非係指范邦儒個人,被上訴人以「惡房仲」此一具有負面及貶抑意涵之詞彙稱呼上訴人,該稱呼顯係帶有惡意,且為任何人均無法忍受之行為,並形容上訴人為會欺騙無辜消費者之惡房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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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訴人主張侵害姓名權之情形: 楊欽亮於系爭影片1分16秒處提及「這一則案例已經超越了房仲聯手投機客,已經是自己做起投機客」。由前述附表編號3以惡房仲稱呼上訴人,及附表編號6系爭文章最後一段提及「信義房屋前員工范男這個案子則是房仲前員工自己就是投機客」,可知被上訴人多以「房仲」稱呼上訴人,故此處之「房仲」亦係指上訴人公司,而被上訴人此處稱上訴人公司係「自己做起投機客之房仲」,「房仲」一詞雖無負面涵意,惟結合「自己做起投機客」,則變為具有負面及貶抑之詞彙,以此名稱稱呼上訴人,顯係帶有嚴重之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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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訴人主張侵害姓名權之情形: 楊欽亮於系爭影片5分41秒提及:「不肖的從業人員,會因為通曉房屋買賣流程,而使出低買高賣的作價手法,來賺取差價」。強調范邦儒犯行時係上訴人公司之從業人員,不當將上訴人公司姓名與具貶抑之「不肖」及為犯罪行為之「范邦儒」連結,強調上訴人及范邦儒皆為不肖之不動產仲介。 |
| 真敢騙! 信義房屋前員工低買高賣賺差價 向銀行詐貸被判刑 好房網 2021-08-31 17:49 好房網News記者李國治/報導 知名仲介公司前員工詐騙錢財滿足私慾的行為,一山還有一山高,一膽還有一膽大。八月十一日首播的《買房賣房真相大追擊》「信義房屋前員工低買高賣賺差價向銀行詐貸被判刑!真敢騙」節目,剖析前房仲前員工藉熟知房屋買賣流程之便,不僅疑似低價買斷賺差價,甚至進一步向銀行詐貸的過程。 二位節目主持人根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整理了信義房屋范姓前員工離職後疑似低買高賣向銀行詐貸的過程。2016年2月范男以人頭房仲前員工彭男名義,以買價730萬元買了一間黃姓女屋主位於新北市土城的房子,接著他就變造了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的成交總價為1070萬元,這個動作就是俗稱的做「假合約」。同年3月,范男又以彭男名義,順利持偽造文件向銀行貸款貸得856萬元,同年4月,范男又以840萬價格賣掉這間房子,兩個月差價高達110萬元。
信義房屋前員工公然做假合約向銀行詐貸。 (截圖) 報導揭露的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上則寫道,信義房屋前員工范男因為通曉房屋買賣及申購房屋貸款程序,與彭男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變造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中各期應支付款,並將買賣總價變造為1070萬元,向不知情的某銀行申請房貸,承報人員誤信該筆交易為真,詐貸856萬元得逞。 事件裡的最大受害人可能是黃姓女屋主,她疑似成為信義房屋前員工范姓男子低價買斷的犧牲者。她的房子成交730萬元二個月後以840萬售出,價差達110萬元,而且銀行同意核貸856萬元給范男,表示這間房子的價值可能不只有730萬元,不禁令人懷疑屋主是不是被告知了不正確的行情資訊,才會被誤導?《買房賣房真相大追擊》前幾集節目,討論的都是房仲經紀人疑似協助投機客賺差價的故事,信義房屋前員工范男這個案子則是房仲前員工自己就是投機客,低買高賣賺差價,還詐貸得逞。節目主持人呼籲消費者慎選房仲,選擇不與投機客配合,且誠實又保障消費者的仲介公司服務。 |
| 上訴人主張侵害姓名權之情形: 1.系爭文章係在描述范邦儒向銀行詐貸及低買高賣之犯罪行為,該犯罪行為與上訴人全然無關,惟系爭文章卻在通篇短短791字中,出現高達8次之「信義房屋」名稱,1次「知名仲介公司」之用語,更將前述附表編號2系爭影片截圖,放置於系爭文章中,該圖卡上,「信義房屋」四字同樣遠大於「范姓前員工」,且字體背景以信義房屋之代表色「綠色」呈現,不當連結上訴人公司「信義房屋」之名稱與范邦儒之個人犯罪行為,使閱聽大眾看到標題及圖卡後,於未進一步查證內容前,即直觀認為係上訴人為詐貸及低買高賣之行為,且遭判刑。 2.再者,系爭文章最後一段更指稱:「信義房屋前員工范男這個案子則是房仲前員工自己就是投機客,低買高賣賺差價,還詐貸得逞。節目主持人呼籲消費者慎選房仲,選擇不與投機客配合,且誠實又保障消費者的仲介公司服務。」,所指「房仲」即為上訴人,同時指涉上訴人公司係「與投機客配合,且不誠實又不保障消費者的仲介公司」,因此呼籲消費者要慎選「房仲」,該稱呼顯已帶有貶抑及惡意,為具有嚴重負面意涵之詞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