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字第277號
上 訴 人 吳政樺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頡宇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家寧律師
莊銘有律師
被 上訴人 嚴強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憲政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孟緯律師
被 上訴人 沈玫秀
特別代理人 彭少君
被 上訴人 許家華律師(即林資凱之遺產管理人)
李健光
沈威良
彭柏融
李金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容蓉
法 官 楊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