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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字第455號
上 訴 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 葉凱禎律師
被 上訴 人 蘇蔡秀蘭
訴訟代理人 林士農律師
楊久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張婷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