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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字第752號
上  訴  人  林永發  
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律師
被 上訴 人  銨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岳  
訴訟代理人  徐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承攬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漏附附件,應更正補附如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林尚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莫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