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字第800號
上 訴 人 磁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建瑋
訴訟代理人 胡倉豪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東霖律師
被 上訴人 銥熙無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浦
訴訟代理人 謝政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潘曉玫
法 官 陳杰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