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國字第15號
上 訴 人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法定代理人 鍾鳴時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律師
上 訴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楊詠誼律師
上 訴 人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奇正
訴訟代理人 魏大千律師
被上訴人 洪○妤
洪○翔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洪○永
被上訴人 江文彬
黃彩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俊和律師
受告知人 陳俊熙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9月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並請兩造就下列事項提出說明:
一、系爭事故路段是否為市道?若是,為何由新北市板橋區公所核發道路挖掘展延許可證,而非市政府(交通局)?
二、上訴人江文彬、黃彩雲目前是否有所得收入?名下是否尚有房屋、土地及汽車等財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廖逸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