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易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力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仲
訴訟代理人 賴永憲律師
複 代理 人 宋雲揚律師
上 訴 人 成功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政喜
訴訟代理人 王仕升律師
被 上訴 人 王炳正
王炳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彥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6月16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高明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彥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