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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上易字第653號
上  訴  人  祝世銘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律師
複 代 理人  林岢禛律師
被 上 訴人  葉開菊

訴訟代理人  陳孟彥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56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5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兩造於民國108年間結識並以男女朋友關係交往,被上訴人於108年10月間欲以價金新臺幣(下同)195萬元購買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各10000分之182及坐落000地號土地上之同段000建號即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巷0弄00○0○0號0樓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地),因資金不足,遂向伊借款,伊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依被上訴人指示共計匯款146萬5,400元至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惟被上訴人迄今仍未清償等情,爰依民法第478條消費借貸返還請求權,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146萬5,4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審就此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未繫屬於本院部分,茲不贅述)。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46萬5,4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兩造於107年間在大陸地區認識後開始交往,並論及婚嫁,後上訴人希望能與伊結婚,並同住於臺灣,遂贈與資金146萬5,400元予伊作為聘禮,伊則以上訴人所贈與之前述資金及自有存款購買系爭房地,兩造於109年10月19日結婚後並共同居住於系爭房地內,兩造間並無消費借貸契約關係存在,況兩造於112年9月18日登記離婚,婚姻關係存續近3年,上訴人從未要求伊書立借據以確定兩造間之消費借貸關係,附表二所示之兩造間對話,絲毫未提及伊有向上訴人借款,甚而其中上訴人要求伊給予出賣系爭房地所得價款中之130萬元,僅係上訴人一廂情願,伊並未同意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查被上訴人於108年11月4日向訴外人李宜珊以價金195萬元購買系爭房地,雙方並委任訴外人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僑馥公司)辦理買賣價金履約保證暨處理仲介服務報酬等事宜,由僑馥公司將價金信託存放於○○商業銀行名下信託專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僑馥價金履約保證,即系爭專戶)。嗣上訴人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訴外人友福旅行社○○商業銀行帳戶,匯款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至附表一所示之收款銀行及戶名。被上訴人有收到上訴人給付如附表一所示共146萬5,400元款項。系爭房地於108年12月25日以買賣為原因,登記為被上訴人所有。又兩造於109年10月19日結婚,嗣於112年9月11日經原法院調解離婚成立,並於112年9月18日登記離婚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17至118頁),且有上訴人之匯款單據、系爭房地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戶籍謄本、前述調解筆錄及系爭房地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可證(原審卷第13至25、55至67、79、103、105、145至167頁),堪信為真實。
四、茲就兩造之爭點及本院之判斷,分述如下: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是以消費借貸,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方克成立。倘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均負舉證之責任,其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能證明借貸意思表示合致者,仍不能認為有借貸關係存在(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85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108年10月間向其借款146萬5,400元,被上訴人雖不否認上訴人有交付146萬5,400元,惟否認兩造間有消費借貸之合意,辯稱上訴人係基於贈與而交付146萬5,400元等語。揆諸前揭說明,應由上訴人就兩造間借貸意思表示合致乙節負舉證責任,若上訴人先不能舉證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即令被上訴人就其抗辯之事實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上訴人之請求。
 ㈡上訴人並未舉證證明兩造間就其所交付之146萬5,400元有成立消費借貸契約之合意:
 ⒈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面對其催討借款債務時未質疑或反對,且提出以出售系爭房地或向銀行抵押貸款等籌措還款資金之方案,足見兩造就借款達成消費借貸之意思合致云云,並舉附表二所示之兩造間通訊紀錄(原審卷第27、29、175頁,本院卷第139頁)為證。查上訴人於109年3月19日傳送「…我們到此為止,把我的錢還給我,我無法忍受了」,被上訴人於隔日即109年3月20日與上訴人以語音通話後,向上訴人傳送「拿去中介公司賣」;及上訴人於109年11月5日傳送「下一次妳休假,我們去公證房屋所有權或債權向銀行抵押」,被上訴人於同日回覆「…明天休假去辦抵押」;被上訴人於110年4月10日向上訴人表示「這個月你挑一天去辦離婚」「叫李文政(即被上訴人買受系爭房地之仲介)不要用漏水了,房子起快封頂賣掉,你拿錢回鹿港和你女友男友過生活,不要來找我就好」(原審卷第27頁,本院卷第139頁);上訴人於111年12月17日傳送「開菊,房子由妳賣,不管妳賣多少錢,都跟我沒關係,妳只要拿130萬給我既可,妳若有其他意見想法,也可以提出來討論」,被上訴人於隔日即111年12月18日以語音與上訴人通話(原審卷第29頁)。惟觀諸前揭對話紀錄,上訴人未曾表示其依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契約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借款,或向被上訴人明確告知兩造間借貸之款項已屆期尚未清償之意思,則被上訴人縱對上訴人索要金錢未提出質疑或反對之意思,不足以推認兩造間就上訴人所交付之146萬5,400元即有借貸之合意,又上訴人雖稱「把我的錢還給我」、「拿130萬給我」等語,然金錢交付之原因多端,因兩造當時仍為夫妻關係,無論是上訴人單純向被上訴人索討金錢、提出兩造間離婚之條件或主張撤銷贈與請求返還贈與物等情形,均屬可能,且從110年4月10日對話可知系爭房屋確實有漏水,兩造因此討論將系爭房地出售或設定抵押權借款修繕系爭房屋,非無可能,故亦不足以證明兩造間有借貸合意,至於111年12月17、18日對話內容,僅上訴人片面要求被上訴人交付系爭房地賣價130萬元,未見被上訴人有應允上訴人。從而,單憑前揭兩造間前揭對話紀錄內容實無從逕認兩造間存有146萬5,400元消費借貸契約關係。
 ⒉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在其於112年5月24日訴請離婚事件(案列:原法院112年度家調字第203號)中提出答辯狀,稱系爭房地係被上訴人自費及親友協助出資購買,與其無關,顯與被上訴人於本件所辯146萬5,400元係其作為聘禮贈與被上訴人矛盾,被上訴人所辯贈與乙節自屬不能採信云云,並提出前述答辯狀為憑(原審卷第33頁),惟從前述答辯狀之內容無從證明被上訴人有為購買系爭房地而向上訴人借款,縱使被上訴人未能舉證證明上訴人係贈與被上訴人146萬5,400元,仍應為上訴人不利之認定。
 ⒊綜上以觀,堪認兩造間就上訴人所交付之146萬5,400元並無有消費借貸契約之合意。   
 ㈢承上所述,兩造間就146萬5,400元並無消費借貸契約存在,從而,上訴人依民法第478條消費借貸返還請求權,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46萬5,400元本息,自非有據。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478條消費借貸返還請求權,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46萬5,4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非屬正當,不應准許。從而原審就上開部分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陳彥君
              法 官  賴秀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附表一:
編號
時間
收款銀行
收款戶名
金額
(新臺幣)
證據資料
1
108年11月6日
○○商業銀行
系爭專戶
34萬4,800元
原審卷第17頁
2
108年11月7日
○○商業銀行
系爭專戶
5萬5,200元
原審卷第19頁
3
108年11月7日
○○○○股份有限公司
葉開菊
28萬9,600元
原審卷第21頁
4
108年12月19日
○○○○商業銀行
葉開菊
38萬7,900元
原審卷第23頁
5
108年12月23日
○○○○商業銀行
葉開菊
38萬7,900元
原審卷第25頁
合計
146萬5,400元
附表二:
編號
時間
發話人
發話內容
證據資料
1
108年11月3日
葉開菊
(傳送友福旅行社路敏龍電話)
原審卷第175頁
祝世銘
(傳送網址)

108年11月4日
祝世銘
有關買這套房,妳我現金買房,各出一半,屋主妳和小菲貓,等我們有小孩,在處理給我們的小孩,我會這樣想,是因為佳津不學好及目無尊長,未來我肯定沒有過的生活。
2
108年11月6日
祝世銘
妳把渣打銀行的提款卡和房子信託帳號傳給我
葉開菊
(傳送語音訊息)
(傳送語音訊息)
祝世銘
換4.31匯率
妳把渣打銀行的提款卡和房子信託帳號傳給我
葉開菊
好 (傳送渣打銀行信用卡照片)
祝世銘
第一張比較漂亮 
收到匯款訊息要告訴我
葉開菊
語音通話(0:37)
語音通話(0:35)
祝世銘
(傳送匯款單)
 記得買蒜
3
108年11月7日
祝世銘
張代書說○○商業銀行只能貸五成97萬,若這樣一來還差38萬首期
葉開菊
別家呢
祝世銘
我要他找別家
葉開菊
語音通話(1:56)
語音通話(0:48)
(未接來電)
祝世銘
語音通話(取消)
葉開菊
語音通話(1:09)
祝世銘
語音通話(0:28)
4
109年3月19日
祝世銘
妳這樣騙我,我無法接受。祝福妳的未來
妳和妳家人,都是騙子
玄安說,都是妳找他,那我就祝福妳了
我們到此為止,把我的錢還給我,我無法忍受了
原審卷第27頁、本院卷第139頁
109年3月20日
祝世銘
語音通話(0:26)
葉開菊
拿去中介公司賣
祝世銘
語音通話(取消)
我有事找妳
葉開菊
什麼事
祝世銘
我人不舒服 呼吸困難
5
109年11月5日
祝世銘
我那麼相信妳,妳確那麼一直騙我 
阿葳之事妳告訴妳家人,他們會處理的 
妳騙我,真的是不對
既然妳像以前一樣,那麼喜歡對我說謊,我真的無法接受
下一次妳休假,我們去公證房屋所有權或債權向銀行抵押
前晚跟妳說,妳以前做詐騙的錢寄放妳媽那80萬,要先處理好,免得未來難處理,妳說我詛咒誰的未來,我怕呢大嫂,除非這80萬都是騙人的
下一次妳休假,我們去公證房屋所有權或債權向銀行抵押
葉開菊
阿文做什麼管我屁事 
以後不要我問別人的事一概不知 
明天休假去辦抵押
6
110年4月10日
葉開菊
這個月你挑一天去辦離婚
叫李文政不要用漏水了 房子起快封頂賣掉 你拿錢回鹿港和你女友男友過生活 不要來找我就好
110年4月15日
祝世銘
電鍋有蒸肉包(小心燙會流湯)和蔥花包
110年4月16日
祝世銘
茶几有鳳凰酥當早餐
我知道你沒吃過,所以特別要同學去買的,若喜歡吃,下次再多買一點
葉開菊
語音通話(0:23)
110年4月17日
葉開菊
語音通話(0:19)
7
111年2月28日
葉開菊
語音通話(0:15)
111年3月1日
祝世銘
記得帶房地權狀及妳的保單和有存款的存簿去○○銀行協商設定貸款金額,先不要送件辦理
(傳送網址)(傳送網址)
8
111年12月16日
祝世銘
能把時間調整早一點嗎
下午1點 妳我還有誰參與
原審卷第29頁
葉開菊
1點可以 
我和璦姐
語音通話(14:08)
111年12月17日
祝世銘
開菊:房子由妳賣,不管妳賣多少錢,都跟我沒關係,妳只要拿130萬給我既可,妳若有其他意見想法,也可以提出來討論
111年12月18日
葉開菊
語音通話(1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