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易字第872號
上 訴 人 中慶毛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麟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律師
複 代理人 林佩萱律師
被 上訴人 陳江雪玉
訴訟代理人 陳冠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6月1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大廈第5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張婷妮
法 官 林哲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盈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