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更二字第64號
附 帶 上訴人 中榮彈簧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林信忠
訴 訟 代理人 陳威霖律師
附帶被上訴人 呂勇逵
訴 訟 代理人 翁栢垚律師
附帶被上訴人 慧高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呂樹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4月15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附帶被上訴人呂勇逵應確認附帶上訴人所陳報附件一、附件三之真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陳彥君
法 官 賴秀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