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保險上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李佩如
江宇鈞
被上訴人 武碧草
訴訟代理人 胡惟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3月16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張婷妮
法 官 林哲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盈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