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易字第36號
再審 原告 傢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良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崝石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本院112年度上字第56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9,677元,應徵裁判費1萬3,950元,茲依同法第505條準用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陳杰正
法 官 吳若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昀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