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易字第44號
再審 原告 銨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岳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益碩資訊整合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76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壹佰伍拾壹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又再審不合法之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76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萬5,000元(計算式:60萬元+41萬5,000元=101萬5,000元),依,應徵再審裁判費2萬151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吳孟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