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上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王俊力
訴訟代理人 田家樂
備 位被 告 想談心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予澄
被 上訴 人 陳薇如
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邱靜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淨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