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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上更一字第6號  
上  訴  人  元晶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陳志明  
訴訟代理人  翁瑋律師  
複 代理 人  楊子敬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雅芬  
被 上訴 人  元晶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榮(即偉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

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律師
            蔡旻璋律師
            林士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14日所為判決(114年度勞上更一字第6號),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4年度勞上更一字第6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宋泓璟
              法 官 戴嘉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昭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