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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再字第1號
聲  請  人  郭意平  
相  對  人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惠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劉素吟律師
            戴丞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再審之訴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96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最高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是否合法,係屬第三審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裁判之事項,故當事人對最高法院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9條第1項規定,仍專屬最高法院管轄(最高法院71年度台聲字第132號判例參照)。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0日114年度台上字第964號以其上訴不合法而駁回上訴之確定裁定(見本院卷第3、27頁)聲請再審,依上說明,應屬最高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應由本院依職權將此部分以裁定移送於最高法院。至聲請人(即再審原告)對本院113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部分,由本院另行裁判,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許純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晋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