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鍾子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高生物科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上字第67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次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對於原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14年度勞上字第67號),併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曾就前開事件於第一審聲請訴訟救助,業經原法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以113年度救字第1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在案(見原法院113年度救字第14號卷第19頁)。依上規定,前開准予訴訟救助裁定之效力及於上訴程序,聲請人向本院再行聲請訴訟救助,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邱靜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淨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