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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鄭新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二年度重勞上字第二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於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九日、一一二年八月二日、一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一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一一四年二月十八日等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12年度重勞上字第2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之上訴人,因有筆錄未確實記載之情形,為維護訴訟程序之權益,復因日後可供他訴訟使用,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90之4條第1項規定,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陳心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珮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