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吉騰連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德威
訴訟代理人 何念屏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駿紘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上易字第8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三年度勞上易字第八十五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三日準備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且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勞上易字第85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之當事人,以當事人開庭之部分陳述未記入筆錄,為確認筆錄記載之正確性,並為主張及維護聲請人之法律上利益為由,聲請交付該事件民國114年1月3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本院審酌聲請人為上開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