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國貿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蘇州諧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建方  
訴訟代理人  林美倫律師
            陳勵新律師               
            安玉婷律師                 
被  上訴人  實用半導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欽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複  代理人  許坤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黃鼎翰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14年度國貿上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㈠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㈡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㈢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㈣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㈤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㈥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審理上開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審理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何若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淑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