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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286號
抗  告  人  葉俊良
上列抗告人因與債務人康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本院114年度抗字第128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抗告、再為抗告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民國11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
二、抗告人對本院於114年11月27日所為114年度抗字第128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翁儀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