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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304號
抗  告  人  威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有泉財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侯宗翰  
代  理  人  邱群傑律師
複 代理 人  江愷元律師
抗  告  人  日振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銘  
代  理  人  黃國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1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中關於第2頁第1行「……桃園區營業處……」之記載,應更正為「……雲林區營業處……」。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此觀同法第239條規定自明。
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此,抗告人聲請本院以裁定更正,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謝永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但如對原裁定已合法抗告,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增華